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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烟台龙之初广告包装有限公司与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龙之初广告包装有限公司,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龙之初广告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玉路金鑫工业园7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于群,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沁水韩国工业园中凯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盖玉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龙之初广告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永浩源水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潘锦文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