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会启、衡水华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会启,衡水华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水市晶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会启,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华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7878289-0。住所地:衡水市昌明大街东侧、新华路南侧12号门店。法定代表人:宋书杰,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市晶华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8208393。住所地:景县景州景武路高适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洪娟,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变现的财产,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