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与吕瑞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吕瑞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2757号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7587317H。法定代表人:陈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瑞虎,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瑞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瑞虎的诉请。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袁刚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