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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2017)闽0182民初4012号刘华先与陈华贞、王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先,陈华贞,王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4012号原告:刘华先,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施佺,福建闽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贞,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王春芝,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刘华先与被告陈华贞、被告王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华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华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