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2017)闽0182民初4012号刘华先与陈华贞、王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先,陈华贞,王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4012号原告:刘华先,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施佺,福建闽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贞,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王春芝,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刘华先与被告陈华贞、被告王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华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华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