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与湖北国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湖北国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异77号申请人: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北港村88号。法定代表人:田吉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路31号。法定代表人:田吉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国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温荣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00)洪法执字第557号��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与湖北国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申请执行人由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变更为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供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据一、本院(2000)洪经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证据二、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证据三、2000年8月7日武汉市洪山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洪企【2000】12号文件《关于同意洪山鑫源物资总公司改制的批复》。主要内容:武汉市洪山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同意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改制为该公司总经理田吉樵的私营企业;武汉市洪山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同意将原企业债权债务及��有资产转入私营企业;武汉市洪山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支持将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改制,将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所用企业局所有的办公房划入改制后的私营企业。证据四、2000年12月24日,武汉市洪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洪国【2000】74号文件《关于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所属两家挂全民牌子的企业按集体方式改制的通知》,主要内容:武汉市洪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总公司摘取全民企业“帽子”,按集体方式改制,所有债权债务由摘牌后的企业承接。证据五、2015年8月5日武汉市洪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的《证明》,主要内容:证明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洪山经济和信息化局集体企业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改制而来,法定代表人田吉樵,注册地址洪山区北港村88号,原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审查查明,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与湖北国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18日作出(2000)洪经初字1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与湖北国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予以终止;湖北国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返还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定金7万元,于2000年11月30日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湖北国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等。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国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于2000年12月7日至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00)洪法执字第557号立案执行。2000年8月7日,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经过政府政策性改制,变更为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原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经政府文件确认由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继。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能证明其因国家政策性企业改制,承继了原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故其要求将申请执行人由武汉市洪山鑫源物资工贸总公司变更为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武汉市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00)洪法执字第557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安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