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春妙、曹乐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春妙,曹乐坚,黎国来,肇庆海博吉姆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春妙,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乐坚,男,194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国来,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海博吉姆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黎国来。上诉人叶春妙因与被上诉人曹乐坚、黎国来、肇庆海博吉姆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8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春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