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张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侠,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财保28号申请人:李侠,女,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张伟,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李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伟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房屋中价值44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李侠提供了其所有的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的定期壹年存款50万元作为诉前保全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侠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伟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房屋中价值44万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人李侠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的定期壹年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李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