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8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金华与被告董胜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华,董胜梅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840号原告肖金华被告董胜梅原告肖金华与被告董胜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因被告已给付大豆补贴款,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金华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