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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240杨传芳与顾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芳,顾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传芳,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顾金春,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杨传芳与顾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顾金春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