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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色坐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陈金卫,陈贵金,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汇津街62号燕赵大厦写字楼1801室。负责人米溢,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绿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王庄镇北河顺村兴业里54号。法定代表人陈贵金,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绿色坐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王庄镇北河顺村。法定代表人陈金卫,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金卫,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陈贵金,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宋霞,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绿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色坐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陈金卫、陈贵金、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用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