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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郭爱权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权

案由

单位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爱权,曾用名郭为敏,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住仙桃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谢爽,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爱权犯单位受贿一案,由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爱权犯单位受贿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爱权及其辩护人谢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仙桃市中融达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中融达公司)副总经理张某1向杨林尾镇卫生院院长被告人郭爱权提出,由中融达医药公司独家经营杨林尾镇所有村卫生室药品销售市场,村卫生室药品统一从中融达医药公司采购,并且不出具税务发票,为中融达医药公司规避税款,中融达医药公司按村卫生室购药款总额的3%比例给予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赞助费”,即药品返点费。杨林尾镇卫生院院长郭爱权召开院务会议同意了这个方案。此后,被告人郭爱权安排本院药库科工作人员付继平具体负责村卫生室药品采购与配送工作,并负责收取中融达医药公司“赞助费”(药品返点费),被告人郭爱权利用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药品统一管理权限,要求村卫生室每月将药品采购计划报给付继平,付继平汇总后直接报中融达医药公司,中融达公司将采购的药品直接配送到各村卫生室,购药款由村卫生室交付继平或者村卫生室与中融达医药公司直接结算,付继平每月做好村卫生室基药采购流水账,按购药款3%收取中融达医药公司“赞助费”,并交财务入账。2010年至2014年,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共计收受中融达医药公司现金256279元。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郭爱权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指定地点,并如实供述了单位受贿的经过。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收取仙桃市中融达医药公司药品返点费256279元,被告人郭爱权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郭爱权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爱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收取中融达公司的赞助费是湖北省卫计委2015[74]号文件政策范围内允许收取的配送费用。被告人郭爱权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郭爱权没有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是以赞助费的名义,收取配送费用;2、郭爱权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3、郭爱权有自首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郭爱权及其辩护人向法院提供了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证人张某2、肖某1、张某3等人的证言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是湖北省仙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事业法人,是经仙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郭爱权担任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院长。2010年,中融达公司副总经理张某1向郭爱权提出,由中融达公司独家经营仙桃市杨林尾镇所有村卫生室的药品销售,村卫生室药品统一从中融达公司采购,并且不出具税务发票,为中融达公司规避税款,中融达公司按村卫生室购药款总额的3%比例给予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赞助费”,即药品返点费。郭爱权召开院务会议同意了上述方案。并安排该院药库科工作人员付继平具体负责村卫生室药品采购与配送工作,并负责收取中融达公司的“赞助费”。郭爱权利用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药品统一管理权限,要求村卫生室每月将药品采购计划报给付继平,付继平汇总后直接报中融达公司,中融达公司将采购的药品直接配送到各村卫生室,购药款由村卫生室交付继平或者村卫生室与中融达公司直接结算,付继平每月做好村卫生室药品采购流水账,按购药款3%收取中融达公司“赞助费”,并交财务入账。2010年至2014年,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共计收受中融达公司现金256279元。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郭爱权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指定地点,并如实供述了单位受贿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爱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爱权的户籍证明、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仙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中共仙桃市卫生局委员会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印发《湖北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付继平经手药品款日记账,证人付继平、刘某1、郑某、刘某2、魏某、钟某、龚某、赵某,4、向某、许某1、张某4、程某,4、张某5、许某2、王某、郭某、易某、李某1、刘某3、肖某2、尤作为、文某、江某、徐某、李某2、陈某、苏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郭爱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没有为中融达公司谋取利益,且郭爱权收取的赞助费用属于湖北省卫计委2015[74]号文件政策范围内允许收取的配送费用的辩护意见并提供了湖北省卫计委2015[74]号文件及证人张某2、肖某1、张某3等人的证言等证据,经查,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及2011年9月13日关于印发《湖北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证人刘某2、郑某、龚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仙桃市杨林尾镇村卫生室基本药品采购计划由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和配送,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利用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药品统一管理权限,要求村卫生室每月将药品采购计划报给付继平,付继平汇总后直接报中融达公司,中融达公司将采购的药品直接配送到各村卫生室,不需要向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支付配送费用。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与中融达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则,故中融达公司所期利益属不正当利益,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郭爱权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郭爱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郭爱权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爱权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鉴于被告人郭爱权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爱权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曾庆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人民陪审员  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浩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