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贵州省平塘县越力商混建材有限公司、王立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平塘县越力商混建材有限公司,王立兰,车金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平塘县越力商混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平塘县通州镇通星村塘坎组,组织机构代码06100802-2。法定代表人:莫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楼,系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兰,女,1977年5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金红,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上诉人贵州省平塘县越力商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力商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兰、车金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塘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7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和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塘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7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省平塘县越力商混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 莫玉魁审判员 王 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