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声财与张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声财,张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888号原告杨声财,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张申,男,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声财诉被告张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声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声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声财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俊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