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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声财与张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声财,张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888号原告杨声财,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张申,男,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声财诉被告张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声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声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声财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俊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