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李诗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李诗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涞贵。住所地:通化市。被执行人李诗连,男,汉族,药品区域销售代理,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诗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诗连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长清支行的存款4900.06元(账号:62×××71),另查明被执行人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