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淑勤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勤,刘志华,王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宋淑勤,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刘志华,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王亚男,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淑勤与被执行人刘志华、王亚男一案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6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宋淑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华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亚男给付案款1万元,尚有案款还未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刘有昌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