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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杨春兰、陈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杨春兰,陈浪,杨浪,张啟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304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任,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静,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兰,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陈浪,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杨浪,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张啟琼,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杨春兰、陈浪、杨浪、张啟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广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成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