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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温州中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中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4879号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信合大厦B幢805室。主要负责人:杨帆,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温州中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莲花锦园04-2。法定代表人:伍玉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旅游接待费用3133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被告委托原告承接其公司海南旅游业务的接待工作,费用合计50729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费用,至今尚欠原告31332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中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欠款31332元。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被告温州中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