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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永与孙著勇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被执行人孙著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永与被执行人孙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