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罗长健、廖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长健,廖素梅,陈兴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罗长健,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江西省兴国县。申请执行人廖素梅,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兴国县。被执行人陈兴尤,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罗长健、廖素梅与被执行人陈兴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兴尤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兴尤赔偿伤残等费用28131.94元,案件执行费340元,合计28471.94元。本院于2011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5月份经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兴尤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陈兴尤在银行有存款,经本院多次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只要被执行人支付22600元,余下部分全部放弃,被执行人陈兴尤于2017年5月16日前已交清22600元,该案已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玉养审判员 武毅章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覃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