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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5934南通聚星铸锻有限公司与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聚星铸锻有限公司,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5934号原告:南通聚星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湖刘村22组。法定代表人:归惠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稳,如皋市搬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虎,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居委会15组12号。法定代表人徐相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国,如皋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南通聚星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聚星铸锻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聚星铸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南通聚星铸锻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姚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克毅人民陪审员  郭海波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