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广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文,赵广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刑初178号自诉人刘国文,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被告人赵广玺,男,1968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自诉人刘国文以被告人赵广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2017年6月16日,自诉人刘国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自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国文撤回对被告人赵广玺的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