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执3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阳厚均、杨碧君与四川环福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厚均,杨碧君,四川环福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6执3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厚均,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杨碧君,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四川环福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表人:陈卫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厚均、杨碧君与被执行人四川环福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川01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环福置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便处置,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