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富与杨景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杨景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刘富,男,195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杨景立,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富与被执行人杨景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绿民执字第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小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