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丽容、姜勤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容,姜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曾丽容,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姜勤,男,1965年4月4日出生,加拿大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姜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勤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勤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丽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姜勤出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曾丽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姜勤(护照号码:BA517414)出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