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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丽容、姜勤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容,姜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曾丽容,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姜勤,男,1965年4月4日出生,加拿大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姜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勤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勤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丽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姜勤出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曾丽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姜勤(护照号码:BA517414)出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