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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昆与西安华夏技工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昆,西安华夏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昆,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西安华夏技工学校。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苏瑞靖,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昆与被执行人西安华夏技工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华夏技工学校于2014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立案,其法定代表人苏瑞靖亦被公安机关羁押。现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昆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39010.68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