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星中浩与张庆元、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中浩,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庆元,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异14号案外人:张小帅,男,汉族,个体,1993年4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星中浩,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铁西街。法定代表人:辛国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庆元,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在执行星中浩与张庆元、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小帅于2017年5月22日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小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星中浩向肇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拍卖的是凤桐佳苑小区1号楼6门商服,而案外人张小帅与被执行人张庆元、张丽娟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屋合同均是凤桐佳苑小区1号楼7门商服。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与证据不符,现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准许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小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石 军审判员 张祖军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英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