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47号张某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对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6)川07刑终4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案件的起因是对方意图寻衅滋事引起,在纠纷中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量刑适当。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作为车站工作人员,对车站秩序的管理应该依法依规的进行,在与黄某甲争吵发生后,黄某甲其兄黄某某上前将你抱住,你便将黄某某摔倒在地上,致黄某某左侧锁骨骨折。你三次将被害人黄某某摔倒在地的人身伤害行为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现场目击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你提出的是对方先有挑衅的意图,你是因对方进行人身攻击而采取正当防卫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你的申诉理由���能成立。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