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刘其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刘其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金堂县十里大道。法定代表人:任静,行长。被执行人:刘其贤,男,汉族,1953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其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金堂执字第205号受理,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6174.27元以及利息和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121元,但被执行人刘其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其贤主动履行了一部份,本院于2016年6月3日恢复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其贤的银行存款1290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诉讼费共9960.78元,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执行费121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刘其贤在邮政银行账号为606xxxxxxxxxxxx676有存款10774.5元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情况属实,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其贤在银行的存款10081.78元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