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与庞雅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庞雅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312号原告: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地址:库伦旗水泉乡南街。负责人:李显华,男,汉族。被告:庞雅楠,女,汉族,1982年1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诉被告庞雅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庞雅楠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提出重新起诉被告庞雅楠及她前夫耿占军,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撤回对被告庞雅楠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0元减半收取257.00元,由原告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负担。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