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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张群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张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30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解放路33号。负责人王年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振东,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为军,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该行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张群,男,汉族,1981年4月21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案由:信用卡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张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石健鸿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