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瑞高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运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瑞高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黄运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962号原告株洲瑞高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天元区。法定代表人于求是,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淑蓉,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运彬,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变更或放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瑞高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运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瑞高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运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瑞高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运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54元,减半收取2777元,由原告株洲瑞高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梓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