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卡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林卡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0112执138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林卡娜,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卡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西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601783.2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林卡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暂缓执行,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