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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曾明钟申请执行黄中林、徐一鸿、谢黎、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钟,黄中林,徐一鸿,谢黎,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曾明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黄中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执行人:徐一鸿,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谢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执行人: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刘金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明钟与被执行人黄中林、徐一鸿、谢黎、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川072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19日代黄中林、徐一鸿、谢黎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29279.15元(其中,标的款27547.15元、诉讼费1398元、执行费3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