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钢章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钢章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钢章,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钢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钢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23时许,平南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在平南县平南镇祥和花园小区2号保安亭将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杨钢章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毒品美沙酮413.6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钢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清单、指认毒品照片、称量和抽样毒品笔录、称量毒品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美沙酮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美沙酮维持治疗协议书、治疗单位用药医嘱登记表、治疗单位病人每日用药记录一览表、毒品收条、尿检采集笔录、现场毒品检测报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人杨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钢章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钢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钢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钢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