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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华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金水路金水湾花园春晖苑S2-3区。法定代表人唐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克,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林华英,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容县。申请执行人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286号民事判��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华英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林华英协助办理其所购房屋的撤销备案手续,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华英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协助解除房屋备案登记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送达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将协助解除房屋备案登记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送达房产管理部门后,本院(2016)桂031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