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康与王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康,王中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756号原告:孙康,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军、侯洁,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国,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孙康与被告王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