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1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跃斌与牛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斌,牛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张跃斌,男,1968年4月28号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被执行人牛维安,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长治市。申请执行人张跃斌与被执行人牛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做出的(2015)郊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牛维安履行案件款198000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执行费2870元,共计205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牛维安在银行的存款2053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