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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吉宜与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宜,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1587号申请人:周吉宜,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中国现代文学馆退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二座603室。法定代表人:杜越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宜诉被告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吉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中国嘉德二〇一七春季拍卖会”中编号为:××的“金禹民刻周作人自用寿山石印章”予以查封。申请人周吉宜现已提供15万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中国嘉德二〇一七春季拍卖会”中编号为:××的“金禹民刻周作人自用寿山石印章”一枚。案件申请费635元,由申请人周吉宜交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兴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