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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瑞明与任景荣、董晓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明,任景荣,董晓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明,农民。被执行人:任景荣,山西省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三官巷南四条8号,市民。被执行人:董晓瑞,山西省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三官巷南四条8号,市民。本院在执行李瑞明与任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景荣有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任景荣名下位于太原市滨河西路51号6幢1单元17层1701号住宅一套,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