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瑞明与任景荣、董晓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明,任景荣,董晓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明,农民。被执行人:任景荣,山西省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三官巷南四条8号,市民。被执行人:董晓瑞,山西省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三官巷南四条8号,市民。本院在执行李瑞明与任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景荣有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任景荣名下位于太原市滨河西路51号6幢1单元17层1701号住宅一套,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