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7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婷、孙金花与郜春明、郜兰兰、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婷,孙金花,郜春明,郜兰兰,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7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婷,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执行人:孙金花,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郜春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郜兰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73164458—X。法定代表人:郜春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婷、孙金花与郜春明、郜兰兰、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调查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郜春明、郜兰兰、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