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福生、陈立华等与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生,陈立华,高秋红,喻丽琴,陈文惠,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2行初16号原告黄福生,男,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咸宁。原告陈立华,男,193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咸宁。原告高秋红,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咸宁。原告喻丽琴,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咸宁。原告陈文惠,女,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咸宁。被告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3号。法定代表人盛文军,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生、陈立华、高秋红、喻丽琴、陈文惠诉被告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黄福生、陈立华、高秋红、喻丽琴、陈文惠在被告举证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生、陈立华、高秋红、喻丽琴、陈文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福生、陈立华、高秋红、喻丽琴、陈文惠负担。审判长 熊 魁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吕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昌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