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邱在则、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邱在则,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31号白马外贸城一层。代表人车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张君,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海明,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邱在则,女,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118号曲江6号5号楼1F102室。法定代表人任晓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在则、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5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在则、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结清执行标的的债权债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本��解除对被执行人邱在则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薇路曲江6号小区22号楼22幢22403号(权属证号为1125102017-7-1-22-22403~1)的房屋一套的查封,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解除查封申请和结案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于被执行人邱在则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薇路曲江6号小区22号楼22幢22403号(权属证号为1125102017-7-1-22-22403~1)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二、本院(2017)陕0113执恢48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艳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艳艳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19日地点:本院执行局201室合议人:郭宝平、张哲、侯鑫鑫案由:借款合同记录人:王艳艳郭:现在合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在则、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承办人汇报案情。侯: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在则、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5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在则、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结清执行标的的债权债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邱在则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薇路曲江6号小区22号楼22幢22403号(权属证号为1125102017-7-1-22-22403~1)的房屋一套的查封,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现提请合议庭合议是否裁定一、解除对登记于被执行人邱在则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薇路曲江6号小区22号楼22幢22403号(权属证号为1125102017-7-1-22-22403~1)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二、本院(2017)陕0113执恢487号案执行完毕。郭: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意见。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同意裁定一、解除对登记于被执行人邱在则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薇路曲江6号小区22号楼22幢22403号(权属证号为1125102017-7-1-22-22403~1)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二、本院(2017)陕0113执恢487号案执行完毕。张:同意承办人意见。郭:同意承办人意见,报领导审批。合议庭决议一、解除对登记于被执行人邱在则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薇路曲江6号小区22号楼22幢22403号(权属证号为1125102017-7-1-22-22403~1)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二、本院(2017)陕0113执恢487号案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