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梁波与喻素华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波,喻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66号申请人:梁波,男,汉族,1973年02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喻素华,女,汉族,1961年0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梁波因与喻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喻素华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梁波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讼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小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