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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道连、日照旭日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连,日照旭日水产有限公司,周立国,唐新芳,周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347号申请人:周道连,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日照旭日水产有限公司,地址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李家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周立国,经理。被申请人:周立国,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唐新芳(系周立国之妻),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周立东,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周道连与被申请人日照旭日水产有限公司、周立国、唐新芳、周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道连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立国的房产一处和被申请人周立东的房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日照旭日水产有限公司二层楼一处,保全价值共计201200。担保人苏同金以自有房产为申请人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道连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日照旭日水产有限公司、周立国、周立东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日照旭日水产有限公司二层楼一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李家庄子村日照旭日水产有限公司院内);二、查封被申请人周立国在轿顶山西侧的瓦房六间(东至周道路、西至路、南至树林、北至周立东);三、查封被申请人周立东在轿顶山西侧的瓦房六间(东至林地、西至路、南至周立国、北至地);四、查封财产担保人苏同金提供的担保财产房产一套(房权证号:城区字第××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不动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毁损、抵押等。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1526元,由申请人周道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