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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洪喜与被执行人张志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封银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喜,张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洪喜,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执行人张志山,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洪喜与被执行人张志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02)东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志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9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福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