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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6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于温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暂住温州市鹿城区,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5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因其舅舅陈某1在本区新桥头老人活动中心无故被被害人林某1殴打,遂与陈某1、陈某2及林某2前往新桥头老人活动中心与林某1理论,后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郑某见林某1将陈某1扑倒在地,就上前对林某1拳打脚踢致林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1鼻骨粉碎性骨折,面部皮肤多处软组织损伤,该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某1左侧桡骨远端线性骨折,累及关节面,左侧第8、9、10前肋及右侧第7前肋线性骨折,肩部皮肤软组织损伤,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林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林某1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林某2、陈某3、陈某4、刘某、鲁某、林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当庭播放)、医疗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影像片会诊报告书、归案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和解书、悔罪书、报告书及收条、人口信息、被告人郑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且被害人林某1具有过错,对被告人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结合具体案情,可对被告人郑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翁欣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韦玮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