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苗永库对张勇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永库,张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85号申请人:苗永库,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张勇,男,3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苗永库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3日在申请人处购买饲料所欠10000.00元。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该款项,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偿还,申请人提交欠据一份。现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所欠饲料款10000.00元及7200元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苗永库饲料款10000.00元及利息7200.00元,共计17200.00元。案件申请费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守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