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黑龙江加州戈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奎、原审第三人贤启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加州戈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奎,贤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7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加州戈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兰西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贤启志,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奎,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兰西县。原审第三人:贤启志,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兰西县。上诉人黑龙江加州戈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奎及原审第三人贤启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加州戈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马奎已经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加州戈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黑龙江加州戈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学军审判员 孟庆波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