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石兴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兴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809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卿,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兴明,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奇台镇文化西路689号3幢3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兴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40元(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86.4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毛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