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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萍乡市达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丁拾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达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丁拾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280号原告萍乡市达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法定代表人李虎。被告丁拾发,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上栗县。本院在审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萍乡市达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达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达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萍乡市达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平华审 判 员 钟德泉审 判 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恺 关注公众号“”